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6770號
聲 請 人 麥司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錫聖
相 對 人 寶達克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書瑋
相 對 人 美特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書瑋
相 對 人 妮蓓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書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寶達克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美特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妮蓓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寶達克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美特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妮蓓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寶達克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妮蓓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址於新北市林口區,另債務人美特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設址於臺南市北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在卷可稽,均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本件駁回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