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6850號
聲 請 人 百滬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青
相 對 人 陳彥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惟因未提出順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之欠款及罰鍰停車費證明之資料,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0年4月30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