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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6850號
聲  請  人  百滬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青 
相  對  人  陳彥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惟因未提出順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之欠款及罰鍰停車費證明之資料,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0年4月30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