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0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維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淑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陸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伍仟捌佰參拾捌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 請求之原因及事實緣相對人維芯科技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106年11月起,申請使用聲請人之電信服務,此有用戶申請書影本可稽。聲請人依約開通電信服務提供相對人使用後,相對人即應於繳費通知單所定之期限內向聲請人繳納電信服務費用,詎料相對人累計數期帳款未全繳納,共計積欠97,608元整,且經聲請人數次催討皆未置理。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扣除補貼款後本金$55,838元之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 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