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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3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糖朝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鏘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零參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二百零三條及地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並未提出與債務人間有關於利息利率之約定,依法僅得請求一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是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超過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部分之利息,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