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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4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代  理  人  藍獲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華圓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謙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捌仟捌佰捌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肆拾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債務人華圓科技有限公司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12740元,專案補償款26140元,共計新臺幣38880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