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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5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羿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奕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特奧蒂瓦坎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