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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忠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作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嘉韋即瘋寶包科技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肆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肆仟捌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