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6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五大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嵐喆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丁栗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陸拾陸萬柒仟捌佰貳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人民幣參萬伍仟捌佰陸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肆仟壹佰壹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