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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1072號
聲 請 人 天順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文雄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所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記載不清晰(無發票日期),本院無從判別遺失之支票內容,請重新提出內容清晰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