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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1259號
聲 請 人 國鑫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幼筠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系爭支票(票號LA0000000)之發票人究為國鑫國際有限公司?抑為國鑫國際有限公司、劉幼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