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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1392號
聲 請 人 律言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仲軒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所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銀行簽章未顯示付款
銀行名稱,本院無從判別付款銀行名稱為何,請提出正確之
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銀行簽章應顯示付款銀行名稱)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