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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2072號
聲  請  人  台灣傳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允中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一、查聲請狀附表所載支票發票日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不符,請具狀陳明正確之支票發票日(「110年9月22日」或「110年9月30日」?)。
二、若正確之支票發票日為「110年9月22日」,請重新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三、若正確之支票發票日為「110年9月30日」,請重新提出聲請狀附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