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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390號
聲  請  人  士奇傳播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硯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58條定有明文。是記名證券遺失時,應由該證券所表張為權利人之人為公示催告聲請人,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股東莊硯婷、陳奕伶所有之股票滅失為由聲請公示催告,惟股票既為莊硯婷、陳奕伶所有,即應由該二人為聲請人,本件聲請人既非權利人,自不得就遺失之股票聲請公示催告,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具狀更正聲請人,該裁定於110年3月19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