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英誠文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聞強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之法定代理人與經濟部商業登記不符,請陳明正確
聲請人名稱(「英誠文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黃妍蓁」
或「英誠文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李聞強」?)。若聲
請人之名稱為「英誠文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李聞強」
請重新提出記載正確之聲請狀,並蓋用公司及法定代理人印文。
二、若正確名稱「英誠文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黃妍蓁」
,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即陳明為何英誠文具有限公司之法
定代理人為黃妍蓁?),並提出記載正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將發票人戶名暨負責人姓名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