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531號
聲  請  人  崇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崇信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該證券之付款人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承德分行」,設於臺北市大同區,有銀行局全球資訊網金融機構基本資料可憑,該址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53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編號
1
崇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黃崇信)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承德分行
110年3月31日
6,563,507元
CD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