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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631號
聲 請 人 德欣寰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尚德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支票為記名支票,聲請人非發票人或受款人,請釋明取
得票據權利之原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