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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83號
聲 請 人 太禾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延平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聲請狀底漏未簽章,請提出蓋有聲請人簽章
之聲請狀底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