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936號
聲 請 人 今日油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竹雄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附表所載支票之支票號碼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不符,請具狀陳明正確之支票號碼。若正確之支票號碼為「0000000」,請重新提出由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若正確之支票號碼為「0000000」,請重新提出正確之聲請狀附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