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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982號
聲 請 人 盛和織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期佳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查聲請人僅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影印本,請提出經由
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