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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全聲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億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柏輝 
相  對  人  台灣旭化成都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小原俊彦
代  理  人  朱百強律師
            楊代華律師
            施穎弘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理由欄中關於「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23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93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