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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全聲字第69號
聲  請  人  台發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紹桓 
相  對  人  寶綠特資源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柏豪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惟法院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
    尚未繫屬者為限,倘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其對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返還價金等債權,聲請為假扣押裁定,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5日以110年度司裁全字第515號裁定准予假扣押,相對人已對聲請人提起返還價金等訴訟,現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668號審理中,有相對人提出之起訴狀繕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7月6日雄院和文字第1100002115號函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