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全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矽延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延
相 對 人 彭光明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惟法院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
尚未繫屬者為限,倘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其對聲請人即債務人之給付工資等債權,聲請為假扣押裁定,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2 月11日以109 年度司勞裁全字第6號裁定准予假扣押,相對人已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起訴,有相對人提出之起訴狀影本在卷可稽,亦經本院向新竹地院查詢無訛,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