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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全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矽延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延 
相  對  人  彭光明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惟法院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
    尚未繫屬者為限,倘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其對聲請人即債務人之給付工資等債權,聲請為假扣押裁定,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2 月11日以109 年度司勞裁全字第6號裁定准予假扣押,相對人已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起訴,有相對人提出之起訴狀影本在卷可稽,亦經本院向新竹地院查詢無訛,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