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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3955號
聲 請 人 根茂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宗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緯瑛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本票(票號:CH492454)之提示日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