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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9328號
聲 請 人 成基應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采婷
非訟代理人 陳禹齊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久弘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游景翔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系爭本票2紙之提示日各為何?(請以特定年、月、日示之,並不得早於到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