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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5529號
聲  請  人  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增成 
相  對  人  太孚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尚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六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6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6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表:
110年度司票字第5529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提示日即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1
107年4月10日
3,034,060元
未載
110年3月26日
WG0000000
2
107年4月10日
2,597,632元
未載
110年3月26日
WG0000000
3
107年4月10日
3,159,163元
未載
110年3月26日
WG0000000
4
107年4月10日
1,708,076元
未載
110年3月26日
WG0000000
5
107年4月10日
2,654,519元
未載
110年3月26日
WG0000000
6
107年4月10日
1,638,383元
未載
110年3月26日
W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