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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9121號
聲 請 人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展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陳韋伶、沈修賢、沈蔚齡、沈建福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記載發票日及票面金額與所提出之本票不一致,應提出正確之本票或具狀更正聲請狀內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