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1589號
聲 請 人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臺北貨運服務
所
法定代理人 余昭慶
相 對 人 龍華福德開發有限公司(原名:龍華地產開發有限
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廖崇凱
相 對 人 靖茂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許晋昇
相 對 人 萬成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萬成國際人才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美香
相 對 人 華德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創增
相 對 人 廣聯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何耀忠
相 對 人 何耀忠(即何金男之繼承人)
何耀輝(即何金男之繼承人)
何亦芯(即何金男之繼承人)
周言愷(即周新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廖崇凱及龍華福德開發有限公司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零伍佰壹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靖茂貿易有限公司、許晋昇及周言愷(於繼承周新之遺產範圍內)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貳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萬成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華德來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壹仟零貳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廣聯營造有限公司、周言愷(於繼承周新之遺產範圍內)及何耀忠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柒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何耀忠(於繼承何金男之遺產範圍內)、何耀輝(於繼承何金男之遺產範圍內)、何亦芯(於繼承何金男之遺產範圍內)、周言愷(於繼承周新之遺產範圍內)及何耀忠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壹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621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838號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286號裁判確定,第一、二審(除確定部分外)訴訟費用,由廖崇凱、龍華福德開發有限公司連帶負擔百分之十;靖茂貿易有限公司、許晋昇、周新連帶負擔百分之十六;萬成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華德來股份有限公司連帶負擔百分之二十;廣聯營造有限公司、周新、何耀忠連帶負擔百分之十五;何金男、周新、何耀忠連帶負擔百分之十四,餘由聲請人負擔。又何金男業已死亡,由何耀忠、何耀輝及何亦芯繼承其權利義務關係;周新業已死亡,由周言愷繼承其權利義務關係。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第一、二審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9,307元、63,424元,並支出公示送達登報費用700元,合計支出訴訟費用163,431元。又本院通知相對人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相對人迄未提出,本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相對人嗣後仍得另行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是以,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確定為如文主所示(計算式詳附件訴訟費用計算書所載),並均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