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312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文卿
代 理 人 吳承州
相 對 人 周金鳳
周月英
周世得(即林玉梅之繼承人)
周世南(即林玉梅之繼承人)
周世輝(即林玉梅之繼承人)
周軒任(即林玉梅之繼承人)
周寶秀(即林玉梅之繼承人)
周美貝(即林玉梅之繼承人)
周美汝(即林玉梅之繼承人)
周世崇
鄭隆琛(即周世耀之繼承人)
周詠順(即周世耀之繼承人)
楊家諭
楊家昌
楊家明
周國輝(兼周林笑之繼承人)
周國泰(兼周林笑之繼承人)
周國棟(兼周林笑之繼承人)
周國華(兼周林笑之繼承人)
周國興(兼周林笑之繼承人)
周玉枝(兼周林笑之繼承人)
周玉英
林桂香
楊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許憲宗
相 對 人 周益煇
周益義
周沂銨(原名周淑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9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附表一編號二,關於土地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