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小上字第62號
上 訴 人 周志中
追加被 告 興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建安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王文浩、紀冠宇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對於民國110年1月27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小字第3684號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於第二審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追加之訴駁回。
二、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7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依不當得利、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上訴人王文浩、紀冠宇連帶給付90,000元及利息,經原審為其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於第二審程序中追加興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為被告(本院卷第17頁),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李桂英
法 官 王沛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