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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06號
原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承當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嚴德發  
訴訟代理人  林哲安律師
            陳秋華律師
複  代理人  吳宜璇律師

被      告  吳昌成  
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律師
被      告  建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貞璉  
訴訟代理人  黃奉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項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婉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