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12號
反 訴 原告
即 被 告 宏匯新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崑泰
訴訟代理人 孫丁君律師
謝建弘律師
姜衡律師
反 訴 被告
即 原 告 歐亞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巨烘
訴訟代理人 湯秋萍
周建才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沈鴻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原告起訴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92萬2867元(見本院卷㈡第110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97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