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22號
原 告 楊保安會計師(即偉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
理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龍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5萬2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9008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應再補繳11萬85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