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24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客戶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本元
訴訟代理人 郭佳瑋律師
複 代理人 簡剛彥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全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幸妤
訴訟代理人 邱靖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證據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3月27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114年3月20日前具狀補正如附件所列事項,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到院,暨將書狀繕本逕送對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昱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