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25號
反訴 原告 一昌裝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幸敦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李霈涵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反訴原告於本件訴訟繫屬中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1,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另反訴原告之民事答辯暨反訴起訴狀未檢附反訴部分之訴訟代理人委任狀,是本裁定尚無從逕列彭若鈞律師為反訴原告之訴訟代理人,倘彭若鈞律師亦受反訴原告之委任,請於7日內提出委任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