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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34號
原      告  旺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孆蘭 
被      告  捷力芯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永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原告已於110年3月18日收受,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