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37號
上 訴 人 祥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進吉
被 告 來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凱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10年度建字第137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