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38號
上 訴 人 驊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忠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驊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0年度建字第138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4萬67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82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補繳第二審裁判費4萬8277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