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5號
原 告 陽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耀乾
訴訟代理人 彭玉華律師
吳春美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呂芷誼
被 告 尚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守文
訴訟代理人 曾林森
涂文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8月22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