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傑秝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財團法人新北市中華基督教新樹浸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6萬46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85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