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61號
原 告 勝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盈甄
訴訟代理人 周威君律師
被 告 環揚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希聖
訴訟代理人 陳思宏律師
劉祐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8月2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3週內具狀補正如附件所列事項,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到院,暨將書狀繕本自送對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昱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