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62號
原 告 磐鑫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政
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律師
被 告 翔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漢平
訴訟代理人 余信達律師
被 告 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聖
訴訟代理人 陳國華律師
呂函諭律師
複 代理人 尤昱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有應再調查之處,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7月18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鍾尚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