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65號
原 告 久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即反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林世貞
訴訟代理人 李慧君律師
林紹源律師
被 告 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即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林新欽
訴訟代理人 莊志成律師
複代理人 林樹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原告起訴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91萬84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99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