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66號
上 訴 人 吸引力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春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賀傑鋼鐵工業有限公司因本院110年度建字第166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93,3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8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