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2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向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偉民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佳宥水電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12年5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12萬5,000元,其上訴利益即為212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3,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昱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