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214號
上  訴  人  向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偉民 
被  上訴人  佳宥水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2年5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昱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