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23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俊貿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永欽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民國114年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一部上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193萬1,666元本息,其上訴利益即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8,193萬1,666元,依113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自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12萬7,3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高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