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26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信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商前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對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就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351,123元,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6,201,154元,合併計算為為15,552,277元(最高法院77年度第14次民事庭會議(二)決議參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3,392元,扣除已繳納之上訴費207,156元,尚應補繳16,2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