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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279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助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坤木 
訴訟代理人  繆璁律師 
複 代 理人  繆忠男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真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雅瑾 
訴訟代理人  張玲綺律師
            黃捷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原告即反訴被告助順工程有限公司應於文到五日內具狀說明:主張第1至18次估驗實際累積代扣款之未稅金額為76萬0215元(卷二第255頁)之依據及計算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簡硯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