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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279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助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坤木 
訴訟代理人  繆璁律師
複 代 理人  繆忠男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真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雅瑾 
訴訟代理人  張玲綺律師
            黃捷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命再開言
    詞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簡硯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