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280號
上 訴 人 厚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業
被 上訴人 台灣松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中一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9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查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費答詢表、收文收狀查詢清單列印資料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婉渝